校园欺凌管理正进入合法化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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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校园欺凌管理明确纳入国家主要法律,标志着我国在强化问责、推进学校管理的同时,更加注重公共权力的参与。 ■在法律底线的严格约束下,学校必须推动校园欺凌管理从“隐蔽”走向“公开”,做到早发现、早干预。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2026年1月起施行,其第六十条明确规定,对“以欺凌、侮辱、恐吓等方式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采取相应的矫正教育等措施。同时,对于“明知发生严重学生欺凌行为或其他针对未成年学生的犯罪行为,未报告或处理的学校”除责令改正外,还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这一立法举措明确将校园欺凌管理纳入国家基本法,标志着我国在强化问责、推进学校管理的同时,公权力介入的特征将日益凸显。通过适当惩罚的震慑作用,可以打破校园欺凌仅依靠校园治理的困境,构建预防与干预一体化的多方协同共同体,推动校园欺凌行为的立体化、系统化、专业化治理。 法律介入管理体系的主要作用,首先是利用惩罚的威慑力和约束力,树立明确的行为界限和责任意识。无论是司法普对欺凌行为的处罚或学校管理部门“不作为”的行政责任,国家对伤害未成年人行为的“零容忍”立场向社会明确传达。这不仅树立了“欺凌非小事”的社会意识,显着提高了欺凌者的违法成本,对所有潜在的欺凌者形成了强大的威慑力。它还将学校管理置于机构层面的外部监督之下。这种将失职纳入处罚范围的做法,本质上是对学校权力的有效限制和法律义务的明确,确保法律规定的防范和举报程序不再是一纸空文,而是必须履行的严格责任。 在法律底线的严格约束下,学校必须推进校园欺凌管理从“隐蔽”走向“公开”,做到早发现、早发现、早发现,和早期干预。长期以来,一些学校出于维护声誉或考核压力等因素,对严重欺凌行为往往隐瞒或淡化,成为遏制欺凌行为的一大障碍。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研究将责任与治安管理人员的职业前景和法律责任直接挂钩,将学校的主体责任集中起来,迫使学校在遇到严重事件时打破沉默,及时启动报告程序。最重要的是,这种外部问责机制将提高全体师生对制度和法律的信任,降低举报的心理成本,鼓励师生敢于举报,在全校范围内营造反对欺凌行为的积极环境。这种由外向内驱动的教育环境的转变是教育环境的主要变化。欺凌管理从被动的危机公关向主动的常态化工作转变的痛点。 行政问责带来的强制力并不仅仅停留在个案上。相反,这将进一步倒逼学校建立长效防控机制,实现系统化管理。要真正落实法律严格的“报告处理”要求,学校必须从传统的“事后处理”转向“事前预防”。这意味着学校必须建立包括预警、应急响应、专业培训和反欺凌课程在内的全面体系。同时,要把欺凌责任纳入绩效考核,与校长、教师的晋升和考核挂钩,促使学校管理层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保障欺凌预防体系和心理支持的建设。只有这样,校园欺凌的管理才不会成为一时的任务,成为学校日常管理和教育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此外,公权力的介入并不仅仅是为了惩罚的目的。其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通过“惩罚与矫正”的有机结合,实现对欺凌双方的专业干预。对学校“不报”行为的强制处罚,实际上为及时干预赢得了宝贵的时间窗口。确保受害者尽快得到法律、医学、社会等外部专业机构的帮助,避免因延误而加剧创伤;它还规定了司法机关及早介入的要求,有效防止了二次欺凌行为。这一机制已经在将欺凌事件纳入职业矫正的“法律-医疗-社会”体系中,不仅让欺凌者付出代价、反思责任的同时,也解决了学校面对严重欺凌行为没有专业矫正技能的问题,从根本上提高了行为改变和权利修复的有效性。 诚然,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实施仍面临诸多挑战。例如,“严重学生欺凌”和“侮辱威胁”的认定标准有待细化,专业矫正资源和“医疗-社会-家庭”协调机制也有待完善。不过,这部法律从根本上确立了我国校园欺凌管理“政”与“教”相协调的制度框架,为公权力介入学校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和明确的行政保障,标志着我国校园欺凌管理正式进入法制化的新阶段。 (一个作者:陈勤(中国教育科学院基础教育研究所副研究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