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市场论:对“贡品贸易制度论”的否定或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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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市场论:对“贡品贸易制度论”的否定或扬

《贡·海禁·互贸——近代东亚的贸易与秩序》一书围绕“贡”、“海禁”、“互贸”三个主要术语,深入探讨14世纪至18世纪东亚贸易与外交结构的演变。 1996年以来,作者岩井茂树在《Mutual Markets》上发表了一系列重要成果,为识别系统的研究建立了新的范式。本书不仅是相互研究的杰作,而且吸收了“贡品”和“海禁”领域的许多切割成果。因此,该书一经出版,中岛乐太、岸本澪、王尊龙、冈本隆、丰冈靖等学者纷纷撰文评论。为了避免与其他书评重复,作者会从我最关心的交易系统的角度,特别是相互市场的理论,对本书的主要内容和要点进行修正。并在此基础上阐述一下我对共同市场理论研究发展方向的感受和看法。一、论点概要:共同市场理论的起源。本书章节如下: 序言再论朝贡制度第一章明代朝贡的“扩张政策”与礼禁制度的“霸权主义”第二章贸易垄断与明朝的海禁政策第三章边疆社会与商业热潮第四章中国在16世纪构建贸易秩序和共同市场的尝试第六章清代的外交纳纳朗海禁政策的废除及其重要性在最后一章中有关“共同市场的自由与分离”的每一章的主题都很明确,并且通常按历时顺序展开。至于什么是“共同市场”,作者在前言中澄清:“共同市场泛指各种形式的交易。但作为一种贸易制度,特指在政府管辖范围内的指定区域内开展的贸易活动,并辅以税收、货物、人员检验等管理措施的实施。”随后,作者明确了本书的写作目的和问题认识,对前人关于承认制度的研究成果进行了整理和评述,并指出了许多存在的问题。一些研究更侧重于“理论构建”,在贸易贸易的框架内讨论了重要的不同类型的卡拉卡。导致定义混乱;其他研究忽视了明代海洋政策放宽后与“承认行为”不直接相关的贸易活动,使得对贸易贸易的理解仅局限于静态层面,很难表现出围绕上述问题的重大变化。该书从共同市场理论的角度探讨了明代将所有对外贸易纳入行为认可体系的全过程,即统一认可体系的发展。在第一章中,作者将明朝吸引周边国家朝贡的举动解读为重建“基于儒家世界观的礼制霸权”。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明朝不仅承认进贡的贸易活动,而且给予免税。在第二章中,作者考察了明朝的海禁政策——不仅禁止本国人民出海,而且禁止除通商贸易外的一切私人与外国的贸易。日本历史学家普遍将此称为“海禁朝贡制度”。以往的研究大多认为,礼制秩序的建立和适当的自然经济系统的恢复对于解决这一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明朝实行海禁政策的原因.不过,作者指出,明朝的垄断欲望也与海禁政策的出台密切相关。接下来的第二章,作者论述了明末“共同市场”逐渐发展的过程。第三章重点论述了汉族在陆地边境地区的跨境贸易活动和“商军集团”的形成。他认为,随着朝廷允许的相互贸易规模不断扩大,边疆最终出现了“商业热”的现象。第四章作者将视角转向广州的贸易。据他调查,正德三年(1508年),广东向朝廷提出请求,希望随时进行相互贸易,不受承认期限的阻碍。几经周折,终于在嘉靖九年(1530年),朝廷允许认可商品完成的“画分”在市场上交易。随后,不仅与朝贡无关的葡萄牙商船贸易,南海各国的私人商船贸易也获得了合法地位。笔者还指出,此事与隆庆元年(1567年)开漳州港(即朝廷允许福建各省开展对外贸易)密切相关,因此将两者放在相互市场体系拓展的背景下进行讨论。在接下来的两章中,作者考察了清朝建立后,特别是十八世纪初期的情况。他认为,与明朝不同,清朝并不热衷于重建和扩大SIM识别系统。 对于西方国家和日本,“清朝的政策旨在限制边境地区商人之间的相互贸易和经济活动,并极力阻止皇权和代表皇权的官员之间国家之间的接触和往来。”第五章研究了康熙五十四年(1715年)的长崎贸易“新牌之争”(因德川幕府向华商发放“新牌”通商许可证引发的纠纷)和乾隆五年(1740年)的巴达维之争。对亚洲“中国屠杀”的分析表明,在应对各种海外贸易“风波”时,清朝并没有采用派遣外交官、交换文件等常规手段来平息问题,而是选择了“静默外交”政策。第六章论述了自开国五十六年以来东南亚各地实行的海禁政策。f 康熙(1717年),历时约十年。至于日本为何此时没有被纳入海禁范围,笔者认为,与开展自由贸易的南洋地区不同,前往日本的中国商人不仅限于长崎,而且还得纯粹生活在“唐人馆”。这实际上是一种“分管互贸”。对于海禁的解除,笔者解释为清朝在实践层面上回归了“通过相互市场体系管理对外贸易”的既定政策。在最后一章中,作者重新整理了相互贸易扩大的经纬度和原因,并阐释了贸易制度的演变、统治意识形态和外交走向之间的关系。宋代以后,政府获得对外贸易收入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官方贸易,其中政府扮演商品的角色。蚂蚁并直接从事贸易;其次,它让商人自行经营并纳税以获得收入。明代以来,政府垄断贸易的倾向更加明显,最终形成了“海禁制度”。但由于“试图打破贸易垄断的商人的叛乱”以及“西方冒险家为扩大贸易白银的流通,以武力扩大商圈”等多种因素的相互作用,以“自由参与”为特征的相互市场制度在明末逐渐得到政府的认可,并在清代得到进一步发展。除了本书之外,还有一些研究试图从共同市场的角度否定或重新审视“朝贡贸易体系论”。然而,解释历史仅基于朝贡体系、胡氏体系等以中国为中心或等级制度的理论框架。阿依令不仅容易忽视与这一框架不符的历史事实,而且还可能在识别现代人时植入背离实际情况的历史印象。因此,许多明清历史研究的学者认识到,可以借助有关相互贸易的史实来修正承认制度的理论。其中,岩井茂树的学术贡献尤为突出。他不仅从事这一领域较早,而且针对特定时期、特定对象积累了大量的实证成果,不断加深对相互市场体系动态变化的认识,最终建立了独特的理论体系,取得了惊人的成就。还需要指出的是,本书以贸易“自由与垄断”的二元对立为轴心,讨论从宋朝到秦朝的贸易政策的演变。河虽然正如冈本隆在《岩井茂树》中所说,如果继续使用“自由”、“垄断”这样的词语,很容易再次陷入东方主义的陷阱。然而,就对国家财政的贡献而言,是将官方贸易收益归还给公众,还是通过对民间贸易征税来获取财政收入,历代中央政府的各种选择对当时的经济政策和贸易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作者能够层层论证,深入地阐释这一点,这本身就非常具有启发性。此外,作者在第二章提到,在明朝的承认制度下,宦官率领船只出海贸易、标记海外贸易基地的历史事实也很重要,发人深省。但作者没有提及太监管理的对外贸易持续了多久。与跨境贸易不断扩大的历史趋势相似明末的领土边界,如果说宦官管理的对外贸易也经历了从政府垄断到私人贸易的开放政策转变——至少从讨论的完整性来看,这个问题仍然有进一步讨论的空间。此外,作者将相互贸易称为“另一种类型的自由贸易”,这一观点在日本历史学家中引起了很大反响。无论是在公众认知中,还是在历史学界,普遍存在的印象是,19世纪中叶,英国要求与清朝进行“自由贸易”,并通过战争和条约在东亚引入所谓的“自由贸易”制度。然而,正如本书所描述的,在鸦片战争之前,以清朝具有代表性的“广州贸易”为例,外国商人只要在必要时缴纳税款,就可以自由贸易。尽管在“通商”过程中,清政府采取了诸多限制措施。对外国商人活动的制裁和隔离措施,这些做法往往被认为是“不合理、不合理的贸易制度”,并在交易和税收方面引入了“商业保护”制度。然而,根据1830年英国商人在议会上的证词,国家确实存在很大程度的贸易自由。当然,这一点还需要进一步论证,但至少对于摧毁“大众银行垄断”的固有观念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本书对这个问题的解释主要集中在十九世纪中叶随着条约的签署而出现的“自由贸易”。确实,西方的“自由贸易”概念早在十九世纪初就开始在东亚海域的贸易行为中形成,这一过程与相互贸易规模不断扩大的历史演变重叠。因此,“自由贸易”的概念大概已经对当时乃至后来的共同市场体系产生了重要影响,值得更多关注。 2、在清中叶互市结构中,传统的“朝贡体系论”分析框架存在问题,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结构和系统的认识是有效认识时代特征的重要方法。笔者认为,廖敏树在《清代的商贸秩序与互市——从清初到两次鸦片战争》一文中论述了互市的结构和类型。本文根据《御书综考》卷三十三《食变考·食博互市》的记载,将清代的互市分为三类:①“陆路互市”;②“陆路互市”;③“陆路互市”。 ③“馆内交易”(在北京首都或使馆门口迎宾馆进行的相互贸易活动).反思是否受到华人和彝族行为和意识形态的影响。因此,它是一种相当稳健的分类方法。但这种分类方法还包括贸易贸易,即与奖励任务相关的交易活动,属于互惠市场范围,属于广义的互惠市场。这样的分析可能专门探讨明代中叶单一制下的对外贸易,但同样的分析框架一般适用于明代中期至鸦片战争期间(清初海禁时期除外)。因此,很难有效区分不同时代对外贸易的具体特征和历史差异。同时,这种方法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否定了Nauugnay之前关于奖励交易系统研究成果的重要性。 “共同市场”这一历史术语具有多种含义,并且一直延续至今。o 随着历史的变化而变化。如果讨论时不小心,很容易产生新的误会。然而,这是否否定了过去贸易和共同市场理论研究的价值?换句话说,共同市场理论与贸易体系理论之间是否存在对话的可能性?从中国王朝的意识形态逻辑来看,“贡”首先是一种礼仪姿态,而允许追随者以某种形式从事贸易活动无非是“中国皇帝”的恩赐。这只是行为,不应该与“认可”相提并论。但在实际情况中,也有派遣使者履行诸侯礼仪的情况。更多时候,“认可”行为是商业利益驱动的。特别是在明朝全面实行单一制时期,伴随承认的商业活动几乎成为对外贸易的唯一形式。虽然 p当时的人们并没有使用这个术语,“朝贡贸易”这个词其实可以更准确地概括当时的对外贸易。特征。然而,本书主要关注与认可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共同市场”交易。随着明朝海上禁运政策的逐渐放松,这种贸易方式不断扩大。清初,为了镇压郑氏家族在沿海的反叛活动,朝廷实行了长达数十年的镇海政策。但到了十九世纪末,这一政策被彻底废除,允许辖区商人出海贸易和海外商人来华经商。沿海设立海关,建立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另一方面,贸易贸易仍然存在,并没有随着鸦片战争和新世纪的爆发而立即消失。南京条约的签订。这种情况在“条约体系”建立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仍持续存在。上述对共同市场的讨论包含了对这个问题的现代理解,但如果我们进一步审视意识形态的影响,我们会发现历史的真实面目实际上更加复杂。清朝虽然在民间层面对对外贸易采取了相对开放的态度,但也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以儒家观念为基础、以“中国”为中心、等级秩序的“世界观”。例如,清朝会典(嘉庆称“清会典”,以下简称“会典”)将所有向清朝派遣外交使团的国家都视为“朝贡国”,其中包括英国、荷兰等与清朝没有明确政治附庸关系的国家。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朝贡制度是虚构的。像琉球和韩国一样,位于主要国家附近,他们不可避免地受到清朝政治影响。有时甚至要依靠清朝的保护来维持自己的政权。这些国家是按照清朝制定的标准行事的,所以称它们为“朝贡国”并无不妥。这种“虚实交织”的状态,不仅体现了朝贡贸易中各种要素的统一,也成为研究者理解明清商业关系结构的一大难点。为了让非专业读者能够清晰地了解这一时期的特点,笔者特意画了一张示意图(具体见图一): 乾隆中期,清朝通过扩张土地,将领土最大化。随后,朝廷一方面严格限制外国商船(非朝贡船舶)进出。o 中国将在广州港口进行贸易;另一方面,它将原本在北京进行的对俄商队贸易转移到了边境城市恰克图。经过多次调整,贸易往来和互市体系逐渐完善。从此时起直至鸦片战争爆发,这一时期可视为清朝贸易制度的稳定阶段。下面,笔者将借助示意图来分析一下这段时间的贸易情况。图1 清朝中叶(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的互市与贡品贸易。如图1所示,A类朝贡贸易主要是指以朝贡使团进行的贸易活动。这里所指的朝贡使团,是指那些长期遵循清朝规定的朝贡时期(朝贡年限)、朝贡路线(进京口岸和进京航线)以及朝贡船只数量的国家,就是,“朝贡国”(其中还包括清朝诸侯关系不明确的国家)。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英国和荷兰虽然被纳入会议之中,但它们并没有真正与清朝挂钩。它已经成为真正的政治关系,所以不属于这一范畴。同时,此类贸易也是清朝给予免税待遇的目的。其次,贸易贸易根据地点的异同可分为“北京内”和“边境”两类。 “在北京”是指北京的汇通馆; “边境”是指使团进入清朝的边境城市。这里的“边界”也是分为两条路线:“海路”和“陆路”。海路,如琉球经福州入境、暹罗经广州入境等;以凤凰城为代表的陆路,朝鲜使团经过。 B类“相互贸易”(狭义)是指政府管理下、与获奖无直接关系的私人贸易。可分为“入境贸易”和“海上及边境贸易”两种。 “访市”表现为广州的贸易,即非朝贡国的外国商人来到清朝沿海、边境城市,按照清政府的规定进行贸易活动; “出海、边市”的贸易主体是清朝管辖下允许通过海路、陆路与周边国家进行贸易的商人群体。后者因路径不同又可分为“出海”和“边境市场”两类。无论是“入市”还是“出海临市”类型的贸易,都需要获得清朝的出入境许可。此外,除了超额作为朝廷购买的货物,所有其他“共同市场”贸易都必须纳税。此外,某些贸易类型虽然从实际内容上应归为B类私人贸易,但其形式仍与贸易贸易密切相关。在图1中,作者通过重叠两个圆圈来表达这种情况。其中,A类是指区别于“常规有奖”,以“接奖”、“增奖”、“探奖”等名义发船的贸易类型。这样的情况在琉球和暹罗的史料中经常出现。 B类更为专业,指的是按照清朝要求从暹罗将大米运往中国的商船。这些船只表面上是暹罗国王派来的,但背后却是由居住在暹罗的华人商业机构管理的,而且长期享受免税待遇。最后,C类是指与“三方”进行的“边境市场”贸易。最常见的例子就是中苏与朝鲜的互通贸易边境。此外,清代商人也会越过平儿、水口等关卡,进入越南毗邻地区进行贸易活动。这种贸易行为早已得到朝廷的认可或获得。以上内容笔者的认识很肤浅,只是根据自己现有的知识进行了粗略的总结,还有很多遗漏和不足之处。今后,我们将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并在此基础上继续修改和完善,如果条件允许,我们计划在未来进行更详细的讨论。 3、互市与“自由贸易”的对话 如上所述,书中备受瞩目的一个论点是,明朝放宽海禁政策后的互市被认为是“另一个”。尽管目前笔者的研究还有进一步深入探索的空间。不过,以“自由贸易”本身讨论相互市场一体化的思路,为相互市场研究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也可能为相关讨论开辟新的方向。近日,笔者在研究荷兰东印度公司(以下简称“VOC”)相关史料时,发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随着VOC的业务版图扩展到东亚,其与中国的关系 中日贸易谈判中经常提出“自由贸易”(Vrijen Handel)的概念,虽然笔者目前对这个问题的认识还很肤浅,但我还是希望能借此机会与学术界同仁分享一下。在亚洲的商业扩张中,荷兰人在印度洋​​遭遇了葡萄牙海上霸权的强烈抵制。在此背景下,荷兰法学家雨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发表了《自由海》(Mare Liberum),其中包含了欧洲“自由贸易”的早期思想。据VOC商业日记报道,早在1630年代,“自由贸易”的概念就出现在与东亚国家的商业谈判史料中。因此,值得注意的是,本书所讨论的明清相互市场制度实际上与西方提出的“自由贸易”概念不谋而合。接下来,作者结合本文所呈现的19世纪初期贸易交易相关史料,以平户和长崎的东洋公社商人董事日记、格拉尼亚市日记、巴达维亚市日记为基础,简要介绍了这一时期围绕“自由贸易”谈判的历史。。首先,以东印度公司与明朝的谈判过程为例。 1622年左右,荷兰东印度公司尝试与明朝建立联系,寻求建立贸易关系。他们首先以福建和台湾之间的澎湖群岛为据点。他们与明朝发生了多次军事冲突,最终被迫撤退。相反,他们占领了台湾的一角,并建造了热兰贾城(现在的安平城堡)。随后,为达到与明朝通商的目的,东联请明朝海防将领郑芝龙介入,但毫无进展,遂于1633年派兵进攻明朝沿海地区。冲突爆发的同时,东印度公司代表向明朝官员提出“自由贸易”的要求。其主要内容是:①允许“漳州—丹园(以热兰哲市为中心的台湾岛西南沿海地区)”全面开展“自由行”。②允许东洋公司在厦门附近的鼓浪屿设立商业办事处,并允许东洋公司派商务代表到福建的政治中心福州;③允许东洋公司与明朝中央政府的代表直接谈判。但东洋公司在一场海战中惨败于明军,上述要求全部被放弃。不过,明朝在某种程度上表现出了“妥协”的态度。换句话说,明朝政府允许海上商人与明朝中央政府的代表进行直接谈判。政府航海证书(荷兰语称为“PAS”。笔者认为,这应该是朝鲜放宽海上政策后,政府向允许进行海上贸易的海上商人发出的“传票”),从漳州、泉州到单一曼进行贸易,“高官互通”确实得到了明朝廷的认可,尽管这个结果距离“自由贸易”还很远。荷兰人原本所希望的荷兰人终于获得了明朝官方承认的合法贸易权,这无疑是向前迈出了巨大的一步。为了保持这一成功,东印度公司代表要求明政府明确这一承诺。荷兰东印度公司可能想要一份正式的贸易协议,或者类似宪章的法律文件,但这种方式对明朝来说太陌生了。明廷认为,由于涉及荷兰人的贸易已纳入“文印”贸易系统的适用范围,因此无需出具额外文件,因此没有回应。我们来看看与日本的VOC谈判。 1609年,VOC代表前往江户会见幕府将军。经过此行,两国之间的贸易得到了幕府的认可。他们不仅从德川家康那里得到了“蜀印”(一种带有将军个人印章的官方文件,荷兰语也称为“PAS”)以允许旅行,而且他们还允许在平户(现日本长崎县平户市,松浦氏统治下)开设商业商店。沃克的江户之旅硕果累累。通过信件或采访,VOC代表与幕府内阁官员建立了直接沟通渠道。前述明朝对“自由贸易”的要求(如设立商务办事处、派出商务代表、与中央政府代表直接谈判)几乎都在与日本的谈判中实现了。而且从公司的角度来看,印章印章与“特许”许可贸易具有相同的效果。然而,平户的荷兰商行在1633年东洋公司与明朝爆发军事冲突时,也被迫申请东洋公司生丝贸易,并以统一价格进口生丝,并按照事先商定的比例在组织内分配。 VOC 雇佣兵在江户会见将军的汉特司长认为,既然幕府获得了将军颁发的印章,幕府就应该保护“自由贸易”的权利,并要求日本撤回这一命令。然而这一请求不但没有成功,1641年荷兰商使馆还被迫从平户迁往幕府直辖市天领(幕府直辖市)长崎。它的个人活动被限制在一个封闭的人工岛“出岛”内,而“丝切符咒”系统也要求它完全接受。显然,这距离VOC所希望的“自由贸易”越来越远。至于围绕“自由贸易”的谈判接下来会发生什么,笔者计划在未来的研究中深入讨论。然而,基于上述历史事实,仅仅将西方“自由贸易”的出现仅仅视为“共同市场”体系,即“另一种自由贸易”的终结,是肤浅的。事实上,17世纪到19世纪中叶的东亚互贸体系是在与西方“自由贸易”不断对话的过程中逐渐成长和成熟的,在得到全面强化后又慢慢崩溃。另外,如果我们能够从外部,即从西方的角度,观察广州、长崎等地的东方互贸体系与西方“自由贸易”的差异,或许可以更清晰地揭示其本质和特征。 《贡布·海禁·相互贸易——近代东亚的贸易与秩序》由江苏人民出版社出版中译本。借此机会,本文由浙江工商大学东方语言与哲学学院硕士生方敬涵翻译,东亚种马研究所副研究员王侃良校对ies and atting and Attigus Atan and atan 浙江工商大学